章節目錄
- 活動名稱:【阿嬤家──和平與女性人權館國際講座】日本軍「慰安婦」問題的歷史課題──兼論朴裕河《帝國的慰安婦》一書
- 講座時間:2018/01/14 14:00~17:00
- 講座地點:阿嬤家──和平與女性人權館 女力空間
本次活動為阿嬤家──和平與女性人權館主辦的國際講座「日本軍「慰安婦」問題的歷史課題──兼論朴裕河《帝國的慰安婦》一書」,邀請到吉見義明、朱德蘭與莊國明,分享日本軍「慰安婦」歷史問題與朴裕河《帝國的慰安婦》一書論點。
【吉見義明 Yoshimi Hiroaki】
前情提要:
- 秦郁彥 Hata Ikuhiro(底下簡稱[秦])「慰安婦」問題上和吉見義明是兩個對立的派別,歷史修正主義,右派(右派政權基本上引用的都是秦郁彥的研究)
- 朴裕河 Park Yu-Ha(底下簡稱[朴])
- 安倍政權論調:日本政府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像 [秦]、[朴] 主張,且「慰安婦」不等於性奴隸
吉見裁判(吉見義明是被告)的論點核心:
一、日本軍「慰安婦」制度與軍隊、政府的責任 → 是「共犯結構」的一環
- [朴] 沒有提到結構性的問題
- 慰安所分類:吉見義明分成兩大類
- 【第一類】軍直接管理(司、中大隊層級)
- 特點:有明確管理慰安所的規範、有定期性病檢查、慰安所的設備較完整。底下又有三個子分類:軍方直營、軍方委託民間業者管理(最多)、直接由現有妓院改為軍方專用
- 軍方委託民間業者管理例子:陸軍 → 派遣軍負責籌備 → 和當地業者、民間單位合作
- 證言指出:每 100 名陸軍配 1 名「慰安婦」,共需招募 1400~1600 名「慰安婦」,每兩周一次梅毒檢查
- 例:1938/6/27 駐華北的岡部直三郎、1939/4/15 第 21 號松村軍醫的證言
- 例:1943 年東京 395 司團,中隊(連隊以上)可以設置慰安所,「慰安婦」需 19 歲以上軍方負責慰安所的管理、經營,慰安所建物、軍醫藥用品都由軍提供「慰安婦」不給薪,分類上為「軍屬」(非軍方,但隸屬於軍方)
- 【第二類】戰地前線,由各中隊自行建立,慰安所設備簡陋,沒有完整規範
- 【第一類】軍直接管理(司、中大隊層級)
- [朴] 認為業者有責任,但軍方沒有責任
吉見義明認為,[朴] 沒有結構性的認識,而且「軍方沒有責任」是錯的。因為在《刑法》226條和國際法上,利用掠奪、誘拐的手段使他人成為「慰安婦」是違法的
二、「慰安婦」的主體性
吉見義明指 [朴] 應該要把重點放在女性如何去反抗日本軍,而非女性表現出來的態度
- 美國研究方向:從受害的狀況,延伸到主體性,後講求研究方向應並重「受害狀況」和「慰安婦」的「主體性」
- [朴] 指朝鮮「慰安婦」和日本軍之間是同志間的關係 吉見義明舉了歌舞伎《助六由緣江戶櫻》橋段中,「每位妓女心中都需要有一位深愛的男人才有辦法繼續在這個行業裡生存」→ 類似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 [朴] 在書中引用小野田少將個人主觀看法,說「慰安婦」開心的賣弄風騷是盡忠國家的表現 吉見義明:在那樣的情況下(「慰安婦」們這樣的舉動)是為了生存,也批 [朴] 的視點同加害人角度
三、殖民地的統治責任
- [朴] 否定「慰安婦」都是未成年,引用美國戰時情報局心理作戰班報告 吉見義明:這個報告是 1944/10/1 作成,裡面記載的「慰安婦」平均年齡 25 歲。應該要往回推到大量徵召「慰安婦」的 1942/5~7 月,這樣這些人當中 12/20 都是未成年
- 日本簽署了《婦人及児童ノ売買禁止ニ関スル国際条約》(按:1904 年全球的廢娼運動) 來自日本內地的「慰安婦」須年滿 21 歲,或先前曾當過從業婦女,但殖民地不適用此項。
例:台籍「慰安婦」→ 廣東就有 14歲x2、15歲x1、16歲x2、18歲x1人的例子(朱德蘭補充:台灣要滿 16 歲)
四、「慰安婦」制度是否為性奴隸制度 → 答案:是
定義性奴隸:1926 年禁奴公約
- 國際刑事法院:奴隸 → 剝奪重大自由
- 奴隸→對人的控制:剝奪人的自由、自律,被支配的物品
「慰安婦」被剝奪四種自由:居住自由、外出自由、歇業自由、得以拒絕與軍人進行性行為的自由
- 居住自由
- [朴] 沒有主張
- [秦] 覺得吉見義明說「『慰安婦』沒有居住自由就是奴隸」的論點很荒謬,因為是「戰時」。
吉見義明反對秦郁彥上述論點,因為士兵被徵召去戰地是依據明治憲法,看護被找去戰地則是因為日本紅十字會。但「慰安婦」被帶去戰地,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像看護一樣)是為了公益目的。「慰安婦」不是官兵,而是被定位成「軍屬」的角色,更不能透過掠奪、誘拐的手段,把人送上前線。 - [秦] 也認為現代的上班族沒有居住自由
(按:日本是新鮮人進到公司之後,統一經過一段研修,會在由公司分配、分屬到各地的子公司。也就是在求職之前、一直到知道被分配到哪個縣市,是沒有選擇自己想要去哪個地方工作,過程中只能選擇公司、由公司分配地點的意思)
吉見義明認為,即便是被公司分配到各地,現代上班族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思,在可以接受的通勤範圍內選擇住處,就是居住自由
- 外出自由
- [秦] 許可制
- [朴] 「慰安婦」每 2~3 個月就能外出一次 但根據證言內容,應為:獲得位階高的軍人許可,且由卡車載著和軍人同行
- 證言:1944 年韓國李秀山等三人企圖逃亡的故事
- 吉見義明的分法:
- 【第一類】(軍直接管理)慰安所的「慰安婦」要能夠外出,須滿足的必要條件:
- 抵押的錢已經還清
- 「慰安婦」從業期滿
- 獲得業者許可
- 獲得軍許可
- 【第二類】(戰地前線,由各中隊自行建立)的慰安所不可能外出
- 【第一類】(軍直接管理)慰安所的「慰安婦」要能夠外出,須滿足的必要條件:
- 歇業自由
- [朴] [秦] 說有,因為從業期滿就能回國
- [秦] 認為「慰安婦」有借錢,所以還清債務、期滿可回國
- 吉見義明:「慰安婦」要能回國,必須同時滿足:
- 從業期滿
- 生病
- 獲得軍方許可最後秦郁彥在吉見裁判上承認「慰安婦」沒有歇業自由
- 當時的內務省《娼妓取締規則》中,妓女有廢業(歇業)自由,但吉見義明認為以「慰安婦」的情況下不可能。理由:1943/11/13 第 13 號(的某個東西,來不及記到),「慰安婦」需要向地方長官提出,才能歇業
- 得以拒絕與軍人進行性行為的自由
- [朴] 沒有提及
- [秦] 「慰安婦」得以拒絕和酒醉的軍人進行性行為 吉見義明:這只有在慰安所當下有憲兵、巡查的情況下才能把關
性病檢查剝奪了「慰安婦」的尊嚴,另一方面也凸顯出「慰安婦」暴露在可能會被傳染性病的風險下
- 軍方提供保險套 → 可能有懷孕的風險
- 最後是有性命上的風險 → 前述 1944 年韓國李秀山的證言,被烙鐵折騰到剛好不死的程度
吉見義明在最後提到今後的研究方向要應該要著重於:
- 女性在慰安所的狀況與抵抗
- 前「慰安婦」現今的生活樣貌
【朱德蘭】戰爭的歷史傷痕──台灣「慰安婦」研究經驗
- 「慰安婦」是戰爭責任
- 和軍中樂園的比較:軍中樂園算是私娼,和戰時「慰安婦」不同
- 朱德蘭:台灣是自由民主國家,但沒有軍中樂園受害者的個案出來投訴,要怎麼研究?
一、研究資料反思
- 研究期間:1999~2012年
- 在台出版《台灣慰安婦》,在日本出版《台灣慰安婦資料集》、《台湾総督府と慰安婦》
- 資料來源:台灣拓殖株式會社、總督府內的公/私娼紀錄、日治時期戶籍資料、台灣日日新報、口述歷史
- 例子(按:這段故事其實有記載在《台灣慰安婦》裡)
- 1992 年注意到吉見義明的資料上把台籍「慰安婦」名冊上的出生年劃掉
- 剛才吉見義明提到的案例:1940年6月高雄人業者,帶六名台灣人去廣東欽縣(18歲x1、14歲x1、15歲x2、16歲x2名)
→ 按照當時規定,台灣的公娼須年滿 16 歲 - 從上述資料可知軍方、官方的涉入(放人出國)和業者的關係
- 去圖書館調閱這份資料,卻只給影本,且資料幾乎都被塗黑,也不給看原件
- 1995 年亞洲國民基金整理、公布出來的資料也是如此
二、口述歷史的蒐集(~2004)
- 客家籍、新竹,2004 年才聯繫的案例
- 按:《台灣慰安婦》第十章客家籍「慰安婦」的〈四、被賣身的玉妹〉,也出現在第九章閩南籍「慰安婦」〈五、藝旦寶珠〉中第 410 頁的 Takako(貴子)
【莊國明】跨國性的「慰安婦」問題及其歷史認知
一、「慰安婦」問題是日本的國家責任
- (國家責任的話)被害人不須負舉證責任
- 日本政府道歉 → 國家責任的舉證
- 1992 年首相宮澤喜一(內閣官房長官:河野洋平)到韓國向韓國道歉
- 1993 年向菲律賓道歉
- 發表河野官方長官談話:不論任何手段徵召「慰安婦」都是違背女性意願
- 1995 年在野黨的村山富士表示:(這件事)造成「慰安婦」身心受創,向「慰安婦」致意
- 國民基金主要向大企業強制徵收,少部分來自民間募款
- 下村滿子向莊國明聯繫(代為協助國民基金的發放)
- 首相橋本龍太郎的話登報
二、「慰安婦」問題是跨國界的普世問題
三、「慰安婦」問題是日本政府還沒解決的歷史問題
- 莊國明說只找單一國家(韓國)不適當
- 莊國明認為接下來日本政府必須:
- 日本政府必須正式道歉,真誠地向受害者道歉並賠償
- 請求受害者原諒,如果加害者還在世需要賠罪
- 日本政府需要在內閣會議上做出決議 for 道歉
- 公開所有相關的公文檔案
- 建立慰靈碑來撫慰(「慰安婦」受害者)心靈,避免重蹈覆轍
四、2015 年日韓合意
- 合意內容重點整理:
- 成立基金,日本政府出資十億日圓 (按:出資十億日圓在韓國成立一個專門的財團)
- 這些基金作為重建南韓「慰安婦」受害者的心靈
- 這個協議是最終且不可逆的
- 莊國明說當初達成協議的背後是有美國「東亞安全和平之手」
文在寅上任之後:
- 2018/1/9 文在寅的聲明(整理 by 莊國明)
- 日軍性奴隸超過日韓兩國的界限
- 2015 日韓合意沒有當事人的心聲
- 應以被害人中心來協商不否認這是日韓兩國之間的正式協議,日本須確認事實、要正式道歉
- 2015 日韓合意的背後秘密 (按:2017/12/27 公開的韓國 TF 作業部會的調查報告)
- 2014/4/16~2015/12 期間,日韓兩國有 12 次公開的討論
- 從 2014 年底起,兩國情報部門之間有秘密談判,內容連韓國外務部都不知道 談判結果告訴朴槿惠 → 再由朴槿惠指引韓國外務部方向
- 秘密談判內容包含:
- 記者會上 Q&A 的回答、基金該如何設置
- 朴槿惠需要說服韓國支持團體(接受這項協議)
- 韓國不能支持、協助其他國家設置「慰安婦」像
- 「最終且不可逆」的「不可逆」最先是由韓國提出,但原意是韓國對外最後一次道歉
終。